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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货运汽车驾驶员的劳动保障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107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享有不低于10万元的身故保障金,由雇主承担。

物流行业的一线人员(驾驶员),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其创造的利润远高于普通的城市务工人员,然而他们承受的风险与获得的保障却严重失调,存在诸多隐患。现阶段全国600多万辆从事中、长途货物运输车辆大部都是个体经营者所有,其中的80%以上都是通过贷款买车。一辆长途货运汽车的贷款额在20-30万元以上,一般需3年左右才能偿清贷款。每辆车雇用1-2名司机,全国从事货物运输的职业司机超过1000万人,这些人又是千千万万个家庭的经济支柱。

货运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总会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产生后往往是车毁人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银行都承受了巨大的车辆财产损失,有的车主为了还债甚至是倾家荡产,因此车主常常是无力为驾驶员的身故与伤残提供经济补偿从而使货运司机失去劳动保障。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鉴于货车司机的高风险,为单个司机提供的意外保险的费率也常常令人望而却步。

为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中国货运联盟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推出司机工伤保险(保监会备案为《驾乘安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广大中、长途货运司机提供更加综合、灵活的保险保障服务。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Ø        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

v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v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4.1条

Ø        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2.4条

v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5.2条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第 6 条

Ø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驾乘安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6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保险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讫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1.3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4合同解除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单位证明;

2、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障保险费。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合同期间内不再变更。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也可短于一年。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指定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维持车辆继续行驶的临时停放(包括车辆在行驶途中临时停车加油、加水或故障维修)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3.3 给付限额

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各项保险金的累积给付之和,以约定的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限。对投保时投保人所有的或合法使用的每一机动车辆上的被保险人各项保险金累积给付之和,以约定的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乘以该车核定座位所载人数为限。

             

2.4责任免除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因疾病、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在乘坐机动车辆时因违反安全乘车的相关规定而引起的意外事故;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和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机动车辆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其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2、酒后驾驶、超载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3、驾驶未通过国家年检的车辆;

4、人工直接供油。

             

3、保险费

             

3.1保险费的交纳

一、本合同以机动车辆核定座位所载人数收取保险费,保险费计算方式为:

约定的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费率×该车核定座位所载人数

其中费率详见费率表。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公司按极短期收费比例收取保险费,极短期收费比例详见费率表。

             

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保险金受益人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身故,且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4.2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4.3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人证明(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为其合法驾驶员或乘客的说明);

2、出险机动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驾驶证的复印件;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公安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事故裁决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残疾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人证明(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为其合法驾驶员或乘客的说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事故裁决证明;

4、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所发生的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索赔申请,本公司保留对有关的申请进行调查、医学鉴定的权利,本公司在行使上述权利所发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四、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4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5、基本条款

             

5.1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对机动车辆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员工或者经投保人认可的其他驾驶、乘坐指定机动车辆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5.2如实告知

一、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会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5.3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经送达。

             

5.4  失踪处理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或其他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5.5  机动车辆的增减

投保人因增加机动车辆而要求增加被保险人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对所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减少机动车辆而要求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所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申请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障保险费;但对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机动车辆,本公司不再退还未满期保障保险费。

             

5.6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释义

 

6.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2  未满期保障保险费

       (保险费-本合同已经过月数保险费)×(1-25%)。

本合同已经过月数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同极短期保险费。

6.3  核定座位所载人数

根据该车行驶证上的载人数确定。

6.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6.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6  认可医院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6.7  指定鉴定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指定鉴定机构目录可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或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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